
提升跨境融資便利化水平
此次新規的出臺,是兩部門主動適應資本市場開放新形勢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金融高水平開放持續推進,中國證監會對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已由審批制轉為備案制,而原有政策在登記時限、賬戶使用、資金匯兌等方面的適配性不足逐漸顯現,經營主體對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的訴求日益迫切。在此背景下,兩部門結合前期12地銀行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業務的試點經驗,針對性出臺新政,實現了政策供給與市場需求的精準對接。
《通知》構建了“便利化+規范化”并重的管理框架,核心內容涵蓋四大維度。在本外幣資金管理統一方面,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自主選擇以美元、歐元等外幣或人民幣調回境內,相關資金均可通過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直接存入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特別針對H股“全流通”業務,規定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需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大幅簡化了分紅流程。
在資金使用與風險管理便利化上,新規賦予企業更大自主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企業可根據經營需要自主辦理結匯使用,無需額外審批;上市主體在境內可通過銀行、券商等機構自主選擇即期結售匯、套期保值等匯率風險管理工具,有效降低匯率波動對融資成本的影響。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明確境內企業回購境外股份時,可靈活選用境外資金或境內資金,滿足企業多元化資本運作需求。
管理程序簡化提升辦理效率
管理程序簡化是本次新政的一大亮點。《通知》將境外上市相關登記的辦理主體由外匯管理部門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大幅提升業務辦理效率。同時放寬登記時限要求,發行上市、增發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延長至30個工作日,減持登記時限由擬減持前 20個工作日調整為減持后30個工作日,有效緩解企業操作壓力。
在募集資金規范管理方面,《通知》堅持“原則匯回、例外留存”的原則。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的資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達成,須及時匯回且不得改變用途。同時兼顧企業實際需求,允許在境外上市前已獲得發改、商務等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的企業,將募集資金留存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合規業務,實現便利化與風險防控的平衡。
兩部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力度,持續優化跨境資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